10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已故国学大师南怀瑾先生之子南小舜诉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长宁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涉案索赔金额近千万元。
原告诉称:南怀瑾先生于2012年9月辞世,生前著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等七十余部作品。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相关作品继承权。原告于2013年11月发现,复旦出版社与老古文化公司2012年7月签订的《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中约定,将本该由南怀瑾先生享有的二十四种著作和《南怀瑾选集》的版权费,直接给付给老古文化公司。后原告还发现,复旦出版社分别于2008年5月、2009年1月、2010年1月与老古文化公司签订《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约定版权费,南怀瑾先生除收到2008年版权费,未再收到复旦出版社支付的其他版权费。2014年7月,原告于上海书城长宁店购得《南怀瑾选集》一套,得知该作品已于2013年5月印刷出版了二次,但南怀瑾先生及原告未收到过版权费。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合理开支30余万元,复旦出版社、老古文化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新闻回顾】
2014年7月15日,浙江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南怀瑾次子南小舜对瑞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新华书店)、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大学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的再审申请。此前,此案已经历瑞安法院一审和温州市中院二审。
南怀瑾是国学“一代宗师”,生前著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等著作。
2012年9月,复旦大学出版社将包括《论语别裁》、《孟子旁通》在内的南怀瑾著作汇编为《南怀瑾选集》出版。2013年4月16日,南小舜的律师在瑞安新华书店以38.5元购得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南怀瑾选集》第二卷。2013年4月17日,南小舜以瑞安新华书店和复旦大学出版社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
瑞安法院一审过程中,复旦大学出版社称,其出版的《南怀瑾选集》,系基于现在的著作权人台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文化公司)的授权出版的。此外,南小舜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其前提必须是南怀瑾的法定继承人,但没有证据显示南小舜系南怀瑾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南小舜已经取得诉争著作的著作权。瑞安新华书店称,该书店系与复旦大学出版社的经销协议,在经营场所销售《南怀瑾选集》,其行为完全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南小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南怀瑾死亡后,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复旦大学出版社、瑞安新华书店均未能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合法授权而获得相关复制、发行权利,故已构成对南小舜等继承人享有涉案作品之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据此,在一审中,南小舜胜诉。
一审判决后,复旦大学出版社不服并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南小舜称,南怀瑾的著作权属于遗产的范畴。
复旦大学出版社则向法庭提交了18组新证据。其中,包括(2001)沪证经字第1416号公证书(南怀瑾于2001年1月31日授权郭姮妟全权代理其处理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著作权事宜的《委托书》)(郭姮妟系老古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古文化公司与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签订的《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等,以证明复旦大学出版社已获得复制、发行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且南怀瑾对复旦大学出版社的行为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南小舜作为南怀瑾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已依法成为涉案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
然而,证据表明,2001年1月31日,南怀瑾曾明确将其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事项全权委托给老古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且郭姮妟具有转委托权。老古文化公司在获得郭姮妟授权后,有权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选集》。
对于南小舜认为老古文化公司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的行为可能损害委托人南怀瑾的权益,从此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选集》对传播国学大师南怀瑾著作,弘扬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贡献。
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南小舜要求复旦大学出版社和瑞安新华书店停止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南小舜在一审阶段的诉讼请求。
南小舜称已掌握新证据,于今年6月30日向浙江省高院提请了申诉,目前浙江省高院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