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西游记》电视插曲著作权纷争一审有果

《西游记》是我国古典小说四大名著之一,曾多次被改编拍摄成电视剧。其中,1986版电视剧《西游记》是我国第一次完整的将这部小说拍摄成为电视剧,在观众中影响最大,印象也最为深刻。近年来,先后又拍摄了张纪中版电视剧《西游记》及浙版电视剧《西游记》。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怀季诉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电视台等16个被告侵犯浙版电视剧《西游记》电视插曲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张怀季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10万元。

据了解,张怀季是佛教歌曲《心是莲花开》的曲作者、歌词整理者以及原唱演唱者,该作品于2002年创作完成。2009年底,涉案52集浙版电视剧《西游记》由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拍摄完成。2010年1月起在山东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热播,并在海外出版发行了音像制品。张怀季主张该剧未经其许可使用歌曲《心是莲花开》作为插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北京二中院认为,涉案浙版电视剧《西游记》第43集中的插曲《心似莲花开》与张怀季创作的佛教歌曲《心是莲花开》的词、曲基本相同,已构成对张怀季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侵犯。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作为该剧的拍摄者、出品方、发行方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由于涉案电视剧的投资较大并已在多地播出,一旦停止播出、销售及网上传播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将产生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后果,且涉案侵权插曲仅在涉案电视剧一集中持续了1分15秒,故在综合考虑平衡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北京二中院判决对于本案原告提出的停止涉案电视剧播出、在互联网上传播及销售音像制品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同时,在判决赔偿损失的数额上,考虑到此因素,加大了赔偿力度。

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不仅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还在平衡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