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是历史的产物,是一个很不符合逻辑的选择。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有关文学、艺术的作品,与人的精神世界有关系。软件虽然也是语言写的(比如源代码、高级语言),不过却没有任何艺术可言,而且实际上解决的是生产力的问题,不是人的精神世界的问题。
但是,因为美国是软件大国,它的软件产业全球第一,它要保护自己的软件。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著作权保护已经有了伯尔尼公约和版权协定等共约,作品自创造出来之后就可以得到保护。
于是,美国就推行利用著作权保护体系来保护软件,这种借道的方式简单、快捷、有效。这样一来不用重新制定各国的条约,二来软件创造出来就能得到保护,不用在经过官方审查、授权,三来保护时间还长,一般都要保护五十年以上(发明专利保护时间仅为二十年)。
刚开始很多国家反对,包括欧盟国家。但是,美国利用它强大的影响力让世界同意了它的观点。现在大部分国家都是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作品的。
不过,软件毕竟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已经表现出了某些水土不服。比如,对软件作品独创性的判断问题、思想和表达的划分问题,都与传统作品不同。
现在正在加强对软件在专利方面的保护,以前纯软件不能申请专利,只能跟硬件结合在一起申请,现在已经有了某些松动。
不过,说到废除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还遥遥无期,毕竟,著作权依然是软件权利保护最有效地、最常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