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正在考虑其版权法的“现代化”,让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适应互联网的各种“现实”情况。国家许多有关私人使用下载材料的例外似乎会在修改提案中继续保留,而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许会对此感到吃不消。
该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一个致力于考虑合理修改的工作组于2013年12月给出了其建议,今年6月,瑞士政府呼吁将在2015年底前起草一项法案。
特别是,工作组建议在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删除禁令可以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这是前所未有的。
其他建议考虑了增加集体权利管理组织的透明度,和开发所下载的在线内容的合法资源。
瑞士的私人使用
现有的瑞士版权法——《版权与相关权联邦法案》(CopA)的第五章(版权例外)第19条(私人使用)列明了许多已发表作品可被用于私人使用的情况。该条款确定了私人使用的定义。
第19条规定“对一部作品的任何个人使用或在彼此之间密切联系的诸如亲戚或朋友等圈子里使用的,”都被认定为私人使用。
“一名老师及其班级出于教育目的对一部作品的任何使用”和“在企业、公共行政部门、机构、委员会和类似机构复制一部作品作为内部信息和文件”也被认为是私人使用。
第19条还确定了在私人范围以外不被允许的行为,例如“全部或大部分复制一部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的作品”和“对乐谱的复制”。第19条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
据一名瑞士官员称,CopA的版权例外允许互联网用户合法下载任何内容供私人使用,而无论这一下载的来源是什么。该官员称,在这个问题上,瑞士的立法者认为,互联网用户无法确认该下载资源是否合法。
该官员称,任何人可以下载一部影片或一张唱片并在私人范围内将之与其家人分享。然而,下载的电影或唱片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开——例如通过一个社交媒体平台——或者出于商业目的将其传送给第三人。
据该名官员称,根据CopA,下载或许是可被允许的,而向互联网上传一部作品,使公众获得该作品则不被允许,即使这部作品是用户购买的,也就是禁止点对点的活动。
现有的2008年立法修订了先前1992年的立法,92年的立法已经包括了私人使用的例外。2008年的修正案旨在使瑞士法律符合两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瑞士1997年签署了这两个条约,并于2008年3月批准。
WCT第10条规定的例外与限制解决了所谓的三步检测法,指出“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这一条款最初来自《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WPPT也有同样的规定。
据这位瑞士官员说,对CopA的修订包括,例如,引入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在特定情况下对作品临时复制的例外。这涉及到用户在浏览互联网时为了便利浏览而存储在电脑高速缓冲存储器的内容副本,而用户并没有控制那些临时副本。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这位官员称,现有的瑞士立法没有规定准许法庭要求网络服务商禁止用户访问网络的条款。
据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PI)称,版权工作组(AGUR12)在2013年12月公布了其最终报告。媒体发布的消息称,在工作组中,艺术家和制作人、经济界、用户和消费者的代表们“认真讨论了一年多,提出了许多针对数字时代版权的评论。”
版权工作组“提出了五个主要领域的一揽子措施:为消费者改善信息;扩大进而增加合法提供者的吸引力;简化打击盗版措施;增加集体权利管理组织的效率和透明度;以及使版权的限制与例外适应现有发展。”
工作组发现,“有关盗版,艺术家与制作人最关注的是商业运作盗版网站的公司。这些网站与合法提供者进行不公平竞争,并通过位置或技术隐蔽的明智选择而避免被抓。”
根据发布的新闻稿,涉及互联网协议和域名体系拦截时,“版权工作组提出,在严重的情况下,位于瑞士的网络访问提供商被要求根据当局的命令通过IP和DNS拦截禁止用户访问载有明显非法内容源的门户网站。”它还指出版权工作组“不赞同起诉网络用户,”而“从互联网下载应当仍被允许;然而,未经授权上传将仍是非法的。”
一份版权工作组建议的非官方翻译指出“从非法来源下载,正如根据流行的说法并依据现有法律,应当仍是合法的。”据一些观察家称,尽管瑞士体系不同,但并没有对市场不利。
据IPI称,6月6日,“联邦委员会处理了版权工作组的建议,并要求联邦司法与警政部(FDJP)在2015年末前准备好一份文本草案以征求公众意见。”
瑞士在美国特别301报告的监督之下
另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其《2014年特别301报告》中称它“继续对瑞士在线版权保护体系与执法表示严重关切。”它鼓励瑞士“通过采取确保权利所有者可以保护自己权利的举措来证明其保护版权和打击在线盗版的承诺。”
该报告进一步称USTR“对版权工作组2013年12月报告中的许多方面表示欢迎,并敦促瑞士政府尽快采取措施妥善和有效地解决瑞士的版权盗版问题。”
它总结称:“美国希望与瑞士官方共同致力于推进这一优先问题的合作。”
欧盟法院: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被要求关闭网络
同时,在瑞士周边,欧盟似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更为严格。
2001年有关统一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方面的2001/29/EC指令第8条(制裁与救济)(3)规定“成员国应确保权利所有人可以采取禁令禁止中间服务商的服务被第三方用于侵犯版权和相关权。”
2014年3月,在UPC Telekabel Wien GmbH诉Film Verleih GmbH 和Wega Filmproduktionsgewellschaft mbH的案件中,欧盟法院(CJEU)裁决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会被要求禁止其用户访问一个侵犯版权的网站。据CJEU的新闻稿称,该法院认定一个允许其用户访问第三方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受保护的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一个中间服务商,其服务被用于侵犯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