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规范网络转载秩序,如何理解“时事性文章”?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媒体间的转载授权进行了规范。虽然上述通知更多是对原有法律的梳理和重申,但现实世界远比条文来得复杂,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留下的“时事性文章”这个大坑,更是转载授权存在巨大的模糊地带。

网络媒体不能拿传统媒体的内容做文摘,这也许是今次《通知》中给人留下印象最深刻一条,这意味着网络媒体不能未授权使用传统媒体的内容。

当然,这不是新鲜规定,只是对原有规定的重申。

传统媒体网媒跨界未授权禁转载

纸媒可以做文摘,无需授权即可摘抄,类似《读者》、《报刊文摘》长期就是这么操作的。这给人留下的印象,转载是无需授权的,至多支付转载费即可。追述这一权利,来源是《著作权法》33条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请注意,本处的主体,仅限于“报刊”,并未赋予其他主体这一特权。

如果说《著作权法》只是未曾提及,那么2013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明确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当然,上述条文中还是有活口,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什么是另有规定,最多被人提及的就是“时事新闻”问题。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本法不适用的对象包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其中由商业主体提供的,自然是时事新闻。

到底什么是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如下定义: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而这次版权局《通知》在引用上述条例的定义后,进一步强调:

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上述条文,意味着网络媒体不得利用“时事新闻”条款随便转载传统媒体的内容,而是必须得到授权——毕竟以现代新闻写作,纯粹事实的消息越来越少,更多是有独创性劳动的写作方法。

正因此,版权局的《通知》强调: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时事性文章是个大坑

仅仅按照版权局《通知》,不同媒体间作品转载的规定似乎已经极为清晰了,从媒体类型到“时事新闻”,都有界定。

但问题就在于,“时事性文章”,是相比“时事新闻”更大的坑。

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第四种是: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八种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第七种是: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那么什么是时事性文章?

很可惜并无明确定义,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蒋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事实新闻的认定》一文中强调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做出界定。而其个人的理解是:

以国内外政治、经济、宗教领域最新发生的大事为题的文章,包括对事实的报道、评论。时事新闻是时事性文章的一部分。

若按照这一定义,显然时事性文章的范围极大,只要是时事大事,都在其列。但问题多近发生的是时事,多大的事件是时事,依然模糊。

微信能否绕开大坑

此次版权局重申,虽然直指网络媒体,但其实真正躺枪的是微信。

目前几大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大多有谈判授权,虽然使用自有博客、论坛内容时偶尔还有违规,但大趋势尚好。

但微信则不同了,年初新华社连发《微信公众号:“1人原创,99人抄袭”缘只为抄成“大号”挣钞票?》《原创者:面对“李鬼”,只能一声叹息》《微信,你真的拿“抄袭”没办法?》三篇直指微信营销号抄袭问题。既然此次版权局直指未授权转载问题,那么微信显然必须直面此问题。

其实,2月微信推出“原创”标识,应该可以视为是对这个大风向的应对。当然,“原创”体系有诸多不靠谱的地方仍有待改善,但其真正的问题还是“时事性文章”的大坑。

如果按照法律,那么似乎在微信某个公众号原创发表的时事性文章,其他公众号是可以不经授权转载,而且不支付转载费用的——而这与微信现在大大加强的抄袭举报制度又会形成矛盾——微信必须去认定什么是时事性文章,这其中无论人力物力都是可怕的。

当然,一个变通的法子就是学习《今日头条》,在平台上禁止同质性转载,根本不允许“时事性文章”的未授权转载——作为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微信完全有这个权利。这样可以轻松绕开“时事性文章”的大坑,而且还能衍生出大业务。

是的,在互联网上,小网站抄袭很难禁止,一方面主体不好找,另一方面也难有强制措施(你也不可能去机房拉服务器)。但是在微信公众号全部架构在腾讯之上的生态下,微信却可以全权管理,就有希望构造出一个完善的版权授权机制。

是的,有了现有的“原创”标记背后的识别系统,转载是可识别的;而内测的“赞赏”机制,又解决了付费的问题,这两者结合,其实可以组合成一个转载授权机制:内容原创者在发布的时候设定是否允许转载,以及转载的费用(固定费用或者按照转载帐号粉丝数累进),需要转载的帐号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就能获得合法的转载权利。

如此,不仅整个公众号生态可以合法合规,而且微信甚至可以通过版权中介获得一定的服务费收入——根据笔者和某些营销号大V的沟通,他们其实愿意付费转载免去合法性的问题,但往往因为与原作者沟通速度慢而铤而走险先转载再等投诉,他们中不少同样希望有这样的机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