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订版权草案扩大豁免范围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互联网近年经常出现俗称“恶搞”的戏仿作品,大多涉及原作品版权的“二次创作”。港府经过多轮咨询后,将于下周三(18日)向立法会提交《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新例将扩大版权豁免范围至戏仿、讽刺、评论时事、截图等,同时亦澄清侵权行为的刑责门槛,以“经济损害”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港府指,今次修例是确保香港版权制度与时并进,紧贴科技和海外发展,强调不会收窄表达和创作自由。

  港府今次提交的《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回应了网民对表达自由的关注,提出就多个项目提供刑事和民事豁免,包括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或模仿;评论时事;引用;联线服务提供商暂时复制版权作品以配合技术上的需要,使数码传送过程顺畅;声音纪录的媒体转换;以及教学(特别是遥距学习)和方便图书馆、档案室和博物馆的日常运作。

  不过,有关豁免需要符合公平处理原则,包括新作品处理的目的及性质,是否作非牟利目的还是商业用途;作品的性质;新作品处理后所占分量;以及处理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

  “经济损害”成主要考虑因素

  草案又就未获授权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的行为,订明相关的刑事制裁。港府于2011年曾提出在裁定涉刑事侵权时,应考虑行为是否造成“超乎轻微的经济损害”,但有意见认为有关描述意思含糊。新例草案建议为订明“经济损害”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指出替代原作品为一重要因素,供法庭考虑有关刑责。

  不少网民都会创作“旧曲新词”,港府消息人士指,是否侵权要视乎新作品有否取代原作品,而有关歌曲内容属于讽刺,在新例下可获豁免,但个别个案仍要由法庭作裁决。

  至于有表演者以“原曲原词”翻唱歌曲并上载片段上网,消息人士称,若果作品不属豁免范围,只是抒发个人情感或展示才艺,便不会获豁免,但是否涉及法律责任要视乎有关行为有否获版权拥有人的许可或授权。

  作品取代原作不获豁免

  而不少网民都会将电视剧截图上载社交网站、论坛作评论,港府消息人士称若果涉及两三句对白的截图,可符合公平处理原则,但若将整个电视剧和电影作截图,就会有很大争议。至于有人将外语电视剧和电影等配上字幕,再上载至网上供人下载和观看,消息人士指有关翻译属于版权持有人的权利,有关作品亦会取代原作品,故有关行为不获豁免。

  消息人士表明,今次修例是确保版权制度与时并进,紧贴科技和海外发展,强调修例不会收窄表达和创作自由。而即使现时法例未就戏仿作品作出豁免,至今亦未有版权持有人向法庭提出诉讼,故不担心修例后扩大豁免会增加法庭诉讼。

  下周三提交立法会

  港府会于本周五(6月13日)将《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刊宪,并于下周三(6月18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及后由立法会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及作三读。至于会否担心过程会遇议员阻挠,消息人士指,会尽量向立法会议员和相关法案委员会作解释,过去亦已咨询议员和持份者进行,相信草案某程度上已满足各方人士的要求。

  而参考上次审议草案的进度,新例最快于明年中实行,豁免部分可实时生效,但民事和责事责任修订亦会先进行公众教育后,约半年后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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