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检验标准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影响

  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较为显著,突出了对合理使用条件的完善和对著作权人的进一步保护。

  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第一,对于“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增加了只能复制作品“片段”的限制;

  第二,对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增加了“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限制;

  第三,对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增加了“未以其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限制;

  第四,对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传播”的情形,增加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的限制;

  第五,专门在第二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兜底性、原则性的判定标准,即“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对著作权人保护不足的缺陷。《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标准”,即“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不得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此标准,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两个方面的限制:第一,复制数量上的限制,即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份数不能超出“少量”的范畴。第二,复制范围上的限制,即不能整本复制。相比之下,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认为,“少量复制”针对的是整个作品被使用的份数,而不是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少量复制”并不排除整本全文复制。根据现有的规定,以“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目的整本复制价值不菲的教材是合法的,而复印的成本往往不到教材本身价格的1/4,这导致很多学生不再购买正版教材,很多高校的复印店生意红火,复印店每天能够接到几十本甚至上百本的整本图书复印业务,许多出版社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又感到目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下,无法追究复印者的责任。

  修订草案送审稿通过对不同情形施加“片段”“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以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的限制,弥补了这一缺陷,以达到防止“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根本目的。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正是“三步检验法”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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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草案送审稿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未以其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传播,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

  ……

  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