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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之十——网络环境中专有权利问题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945)

1.数字时代对著作权法最大的冲击,在于它彻底改变了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方式。 2.互联网出现后,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在复制作品的同时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复制过程与传播过程合二为一。 3.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是赋予权利人一系列专有权利。各国对该专有权利规定上有如下几点共性:...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九——网页快照及其他信息定位服务者承担责任规则(完)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722)

  一、快照是指搜索引擎将其他网络中的内容自动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以供用户直接从自己的服务器中获得的技术。   快照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根据自己的意志事先决定制作的,至于这一过程是经过人工还是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完成均不影响认定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复制行为。无论是否实际知晓具有有哪些快...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八——信息定位服务者承担责任规则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692)

  一、什么是浅层链接?即对第三方网站的首页或其他网页的链接;什么是深层链接?即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链接。   二、认定网络环境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标准应为“服务器标准”,即,只有将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才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承担责任规则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697)

  一、《条例》第22条的适用主体应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者。   二、目前我国很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设立了审查机制,但无论是事前审查机制还是事后审查机制都不会导致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被认定为内容的直接提供者。这是因为前者仅涉及对关键词的自动查找与屏蔽,不涉及人为选择与编辑。而...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六——网络环境中避风港规则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754)

一、出售盗版作品是对发行权的直接侵权,而类似BBS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故根本不是一个出版者,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 二、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基于自己的意志实施复制、发行、展示等行为,故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只可能在知晓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时构成帮助侵权。...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五——网络环境中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974)

  一、美国索尼案对于间接侵权规则最为重要的影响在于其创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作业判断产品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规则:只要产品具有一种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就不能仅仅因为   有人使用该产品去侵权,就推定产品提供者有帮助他人侵权的主观过错。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分为三类: ...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三——网络环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问题研究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701)

  一、互联网所带来的交互式传播,区别于传统传播模式主要有两个特点:其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受众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其二,前者采用的是点对点模式受众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   二、定时播放与传统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无线电波或电缆播送作品的效果并无任何区别,因此它并非信息...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四——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相关问题研究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764)

  一、间接侵权:没有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者在明智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以及特定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准备或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   二、间接侵权的特征:   其一,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均不受专有权利的控制。著...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一——网络环境中的复制权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713)

  本书作者系王迁教授,王老师目前在中国版权法学界相关论述已较为权威,当然,自己有幸在华政读研期间听过王老师的课。记忆中最深的一次是其请到《科技与法律》主编给我们做的有关论文写作规范讲座。听其授课,感觉最深的是其治学严谨态度,此点应为其同事与所带学生所公认。   著书如做人,在研...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二——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相关问题研究

上海版权律师赵 发布于 2014-07-06 阅读(757)

  一、发行权是行使版权人其他权利的必要保障。   二、发行针对的作品的有形载体,而非作品本身。因此只有向公众提供附有作品本身的物质载体才能称为发行权。这也正是发行行为与表演、广播、展览行为的区别关键所在。   三、网络传播的结果可以形成新的复制件,但不涉及向公众提供原有复制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