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学校准备引进反剽窃应用T urnitin。这是一个在美国多所高校使用的网络应用,可以帮助老师检查学生作业是否和其数据库上的其他作业、文献数据库以及网络资料有“匹配”之处。通俗地说,该软件让任何一个老师都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做方舟子那样的打假工作。
学生作业内容和外部资料重合,事关抄袭,性质严重,轻则被谈话,重则被开除。如果是外国留学生,甚至可能失去签证。老师通常不仅仅依据技术手段来定性,而是去了解清楚发生匹配究竟是什么原因,甚至要调阅被匹配的论文进行对比,然后才能定性。
就在这技术工具的使用过程中,我发现这种数字版权保护工具也会发出错误警告。有一次培训期间,我拿自己的一篇文章提交去查抄袭,结果还真发现了和韩国一大学的文章“匹配”。我发函向韩国那边的老师索要被匹配的文章,这才发现,原来是韩国一学生引用了我在《中国日报》上所发的一篇文章,但是该学校“先下手为强”,先将该论文提交到了T urnitin,T urnitin数据库上有记录。我后来提交《中国日报》上那篇文章的原稿,反而躺着中枪。
我们有学生从外地转学过来,将过去一篇文章交给了现在的某门课老师,该老师查出此文存在大量“匹配”。如果老师不是认真调查了一番,发现是该学生自己的作业,也可能发生误判。同样的情况还有:一个学生把同样的作业,修改了发给同一个学校不同班级,结果两个班的老师都使用T urnitin,结果也会查出“匹配”。这样的“一稿多投”,算不算违规行为?
随着文献数据库的广泛应用,上述问题都将越来越多地呈现出来。最近我在微博上看到华东师大一位网名“卓立1976”的朋友抱怨说,他的博士论文电子版交给学校图书馆上传知网。后来论文的内容要发表,却被权威期刊告知有重合内容,要撤稿。他表示,此文“至今不见天日,直接影响就业等关键事项”。他警告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我更担忧的是“权威期刊”的做法。这种查匹配的做法,固然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可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使得属于未发表作品(博士论文)的者,无法再发表其原创内容,那么这样的“保护”,实质上和版权保护初衷背道而驰:原创内容被冻结,新知不能传播,版权人权利得不到保护。期刊其实有责任甄别是否有侵权的事实,不要根据技术提供的一元数据误判事实。这样的误判和耽搁很有害。学者的领域通常都很窄,他们可能一辈子只研究一种内容,如果因为这种审查,导致他们不能在不同渠道发表类似内容,把事情说清楚,他们的研究会很受制约,只能为了有所变化而打一枪换个地方,难以向学术的纵深挺进。
在误会和误伤之外,数字媒体、纸质媒体的并存期间,很多传统的版权思维都需要重新反思。比如“一稿多投”是作者投稿的一大忌讳,甚至被上升到道德层面去批判。出于现实契约的考虑,我尊重报社的规定,但是我发现,这些规定不尽合理,作者受害的情形不少。比如一些报刊网站浑水摸鱼,不经作者本人同意转载,让作者背负“一稿多投”的黑锅。另外,买断版权(ex-clusiverights),需提供相应的报酬。在美国,一些作者,如专栏作家、漫画作家,在报纸上开辟“联合专栏”,以“辛迪加”的方式经营。创作者收入颇丰,读者可以从不同渠道看到内容,媒体也可以用合理价格买到内容,其实是多赢。现在国内不少报刊管理者的经营思维也在改变,比如有些报纸给予原创首发稿件和转载稿件不同的稿酬标准。这种区隔是好事。
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社会活动家劳伦斯·拉西格(Law renceLessig)提出的一个更为极端的观点是,在技术日渐普及的环境下,传统的版权保护已经制约了知识的传播和盈利。他提出了一个和“知识产权保护”(copyright protection)貌似相反的概念,就是copy-right left,版权可以由创作者留下(left),但是内容可允许传播。这倡议不是要撤销版权保护,而是回到版权保护的本原上来,亦即给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认可和利益,而又不妨碍知识的传播,让大众获益,这就是“共享创意”(creativecom m ons)运动的由来。
如果版权保护的工作不能推动知识的传播,保护作者的权益,反而扼杀创新,捆绑原创者的手脚,那实在是一种败家子的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