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作品版权保护不是小事儿

  在艺术品商业化的时代,艺术家著作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而面对复杂而专业的法律问题,许多艺术家都感到如同雾里看花,不知从何处着手,因而向艺术家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律知识,则显得日益重要。

  版权保护不容忽视

  正如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慈珂司长所指出的那样,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书画艺术领域里的知识产权也主要表现为著作权。书画作者根据法定的著作权,通过创作、运用与传播,获得自己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据了解,艺术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谈到艺术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时,首先必须将其纳入到《著作权法》里的作品概念中来,而对于作品,法律上有一定的要件,也有一定的保护程序。

  据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介绍,书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要保护这种作品,必须具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性和特征,也就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书画作品的艺术表达和它的载体具有联系,这也就造成了书画作品著作权专业性强、权利交叉和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

  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了“权不随物转”原则,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说,在一件美术作品的交易中,作为买方的收藏者获得的只是该作品的物权及展览权。而作为卖方的作者,尽管原件已归他人所有,但作品的著作权仍保留在自己手中。买方若要对该作品行使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就要获得作者的许可。

  书画作品的纠纷处理涉及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最高法院最近发文强调,要坚持立足执法办案,找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文化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并有效化解文化建设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为文化建设创造有利的发展机遇和环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能动司法作用,积极应对,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的这种机制体制提供服务和保障。

  蒋志培还对艺术家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要增强创作中的版权意识,对待自己的作品要像家里的存折一样,当做财产来保护,不仅要保护,还要对其进行管理;二是在创作和交易的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自觉留下创作的一些痕迹,做到“雁过留声”,自觉地进行一些民事行动;三是在进行画作的物权转让或版权转让时,应该留下一些字据,要审慎订立合同协议,不要碍于情面,这都是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所必需、必备的。

  明确权属是首要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杰律师向本刊记者表示,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中有诸多需要明确的问题,著作权权属便是其中之一,即谁是著作权人。著名油画《毛主席去安源》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属于围绕著作权权属引发的一起典型案例。

  张杰认为,随着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现在创作的形式也越发多样化,经常会涉及到合作创作或者委托创作的问题,因此,作者在创作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著作权的归属予以明确, 比如是双方共有还是某一方享有,以及在实施许可或转让时的报酬、条件等等,都要清楚地标明出来。这是维护画家利益,特别是避免以后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条件。《毛主席去安源》著作权纠纷案, 就是因为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大家站到不同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看法,导致权属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