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简评霸王别姬剧本

一部好的电视剧需要好的剧本作为依托,电视剧的情节的起伏跌宕、人物个性鲜明、环境更替变化,这些因素大都依据剧本的情节、人物和环境的设置。那么,当剧作家成为一种职业,就有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下文,知识产权律师就《霸王别姬》谈谈著作权的问题。

《霸王别姬》是一部好看的电影,当然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离不开演职人员及其导演、剧作者的努力。剧作者一般是幕后的英雄。近期,《霸王别姬》的编剧和原著作者发生了争议,具体内容知识产权律师下文为您解读。

笔者跟许多人一样,喜欢《霸王别姬》这部电影。一部电影的成功,汇集着原作者、导演、剧本作者、主要演员等各方面的努力。近来,就《霸王别姬》剧本能否单独出版的问题,以及李碧华再版《霸王别姬》是否侵权的问题,编剧和原著作者发生了争议,涉及到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我们研究一下这个案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有一项权利为改编权,把原著改编为剧本即为使用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原著是剧本的源泉,写电影剧本需要经过原著著作权人的同意。当年拍摄《霸王别姬》的时候,应该是经过了李碧华或者汤臣电影公司的同意。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改编作品在完成之后,由作者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人享有著作权。行使改变作品的著作权不应该侵犯原著的著作权,同理,原著的著作权人也不能侵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现在,李碧华和芦苇都认为对方有侵权之处。

根据《时光网讯》,5月19日,《霸王别姬》编剧芦苇针对一个月前与小说原作者李碧华之间的剧本著作权纠纷再度回应。芦苇方面向时光网记者发来一封“关于电影《霸王别姬》剧本著作权问题芦苇授权律师声明”,在声明中,芦苇表示,作为《霸王别姬》电影的署名编剧即剧本作者,他依法享有该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同时,他也不忘“反告”李碧华,称李碧华在其1993年再版发行的《霸王别姬》小说中,未征得芦苇同意的情况下,大量采用了芦苇创作的《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情节及内容,较之其1985年版的同名小说,内容及字数增加了一倍,侵犯了芦苇《霸王别姬》电影剧本作者的著作权。

今年4月22日,《霸王别姬》的小说原作者李碧华版权代理公司通过律师向该片的改编者之一芦苇发出“严正声明”,称芦苇并不拥有其拟出版的《霸王别姬》的剧本版权,同时警告芦苇“不容许一人夸大贪功为己有”,称其“关于在电影《霸王别姬》中重要性的片面妄想纯属自欺欺人”。当时时光网记者也联系芦苇试图求证,芦苇方面表示,该事件已交给律师全权处理。如今,芦苇也通过法律途径正式做出反击。

根据仅有的信息,本文认为,李碧华与芦苇之间的纠纷其实就是原著与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纠纷的问题。李碧华是原著作者,由汤臣电影公司享有其著作权。《霸王别姬》的剧本由芦苇所写,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应该由芦苇享有著作权。除非有特别约定,汤臣电影公司不会对剧本《霸王别姬》享有著作权。如果李碧华再版的《霸王别姬》小说使用了芦苇《霸王别姬》剧本中的内容,构成对《霸王别姬》剧本的侵权。也就是说,即使是原著,也不能侵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如果芦苇是《霸王别姬》剧本的作者,没有其他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芦苇是有权利出版这个剧本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中包括出版权,即使是改编作品,法律也没有剥夺其出版权。

一部好的作品能够引起观众的注意,当然一部好的作品的著作权的争议仍然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上文是知识产权律师的见解,希望对读者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