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北爱》著作权纠纷谈著作权保护

古人讲究诗词唱和,所以出现了很多优秀的和诗,可能古人也有合作的作品,但是因为古人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所以也就少了著作权纠纷的烦恼,当然更谈不上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今人将私有进行的更彻底一些,亲父子都要明算账,何况是朋友,因此合作是朋友,当因某些利益对簿公堂的也大有人在。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可能要比单一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要复杂的多。在下文中,主要是谈谈《著作权法》中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

据《北京日报》消息:本是好友的李亚玲和陈思成,因为《北京爱情故事》剧本著作权问题,屡屡对簿公堂。昨天,双方再次在西城法院“见面”。这次,李亚玲状告陈思成聘编剧合同无效。 “表面上这是陈思成聘编剧合同,实际上是转让《北京爱情故事》著作权合同,我作为编剧之一,在没有经过我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这份合同应属无效。”李亚玲称,她和陈思成2009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创作了《北京爱情故事》剧本,可是陈思成单方面把剧本著作权转让给被告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双方约定剧本、电视剧及其附属产品的永久版权属于工作室。

对此,陈思成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称,他是《北京爱情故事》的原创作者,对外签订《聘请编剧合同》得到了联合编剧李亚玲的全权授权,其依据是李亚玲的一篇博文:2010年4月,经典公司独具慧眼,看到了《北爱》的前十集剧本,决定投资这个项目,并大胆起用思成做导演。直到8月10日,思成结束拍戏才有时间签订详细合约。我没有参与合约的谈签过程,而是非常信任我的合作朋友,全权口头委托给思成处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北爱》剧本既然由陈思成和李亚玲共同创造,自然应该由陈思成与李亚玲共同享有。在这点上,法律是非常明确的。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比如电影、音乐、有插图的小说等等,作者对各自创造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有很多作品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比如剧本、小说等等,那么,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又不能分割使用的,该如何使用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该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应该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进行使用。这样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相类似。但是,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不同。为了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法律规定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过,所得收益应该分配给所有的合作作者。

根据以上的规定,如《北爱》这样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间应该先就如何使用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根据协商的结果使用作品。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个合作作者都可以使用该作品,只是不能转让作品。使用该作品所得收益应该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也就是说,无论李亚玲是否同意,陈思成都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把《北爱》剧本拍成电视剧,也可以拍成电影。但是,所获得的收益,应该合理分配给李亚玲。

该案中,李亚玲指出陈思成并非授权他人使用该剧本,而是转让该剧本。那么,这个案件的焦点就在于:陈思成与经典公司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许可合同还是转让合同,约定由经典公司拥有权利的剧本是陈思成与李亚玲写的剧本,还是进一步创作的剧本;李亚玲的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转让剧本等等。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尚看不出李亚玲具有转让剧本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文认为:如果法院认为陈思成是转让该剧本,那么陈思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果经典公司也知道存在合作作者而受让剧本,那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反之,则合同有效,陈思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事件究竟如何发展,我们且看且分析。但作品无论优劣,作者都付诸了心血和努力,因此作者拼尽全力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是无可厚非。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要尊重作者尊重作品,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