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音乐界呼吁确立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近日,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办的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的国内音乐界人士认为,广播方面的收入是录音制作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目前世界上有147个国家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在中国也应如此。会上,来自英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音乐界人士还就本国本地区这一权利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

据介绍,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当中,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争议之一就是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目前,录音制作者在现行著作权法律里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权利,但这4项权利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唱片公司生存艰辛。自2006年开始,已经有众多的音乐制作公司、音乐从业人员、行业协会、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些呼声也得到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重视和肯定。但是,广播电视和电视台对这项权利持反对态度,因为将来一旦此项权利增加,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不仅要给词曲作者交费,还要给唱片公司交费。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词曲作者对录音制品播放的获酬权,但直到2009年,国务院才颁布此项获酬的标准和办法。2011年,广播电视台才第一次给词曲作者支付报酬。

与会音乐界代表表示,对于唱片公司而言,获得在广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投资回报是首要大计。音乐在广播电视和其他传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是这类商业服务运营中的关键因素。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该行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音乐的使用。与词曲作者一样,广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收入现在正在成为艺人和制作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唱片公司投资推广的艺人和专辑最终成功的只有少数几个。唱片公司利用从这些成功的唱片上获得的收入,才能进行更广泛的创作和制作。若唱片公司获得收入的渠道不够,比如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缺失,唱片公司根本无法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目前,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此录音制作者本国必须存在。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这两项权利,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受欢迎的中国音乐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无法从其音乐在国外的使用中获得收入。中国一旦引入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中国的音乐制作者将有权从许多目前无法获得收益的国家获取表演权收益。

据悉,在欧洲,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应赋予制作者和表演者向公众传播权,该权利涵盖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目前,世界有147个国家都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新西兰,俄罗斯和亚洲的绝大多数国家。印度尼西亚也于2014年9月顺利通过了新的版权法案,其中就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