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微传播版权迷局

近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4)》称,随着媒体移动化、融合化、社会化加剧,“微传播”已在2013年成为主流传播方式,改变着人们的社交和阅读习惯;微传播概念下的自媒体大有取代传统媒体之势。的确,生活中,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更新朋友圈、转发图片和文章、分享音乐视频、浏览公号内容几乎是都市人每天的必修课。但在这背后,是否有人细想过:微传播的内容是不是都有合法的版权授权?作者能否从无数次转发、汇编、共享中获益?从目前的情况看,答案是否定的。

本文作者基于对微传播版权乱象的思考写下此文,希望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寻找到连接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枢纽,以破解微传播时代的版权迷局。

所谓“微传播”,就是一改以传统媒体为中心发布信息的模式,实现用户以微信、微博、易信、QQ等软件平台为媒介直接发布信息,分享内容、表达自我、认知交互的传播方式。

微传播的发展前景毋庸置疑,在人们对新模式带来的商业机遇进行热议的同时,社会欠缺的恰恰是冷思考。无论技术如何发展,传播的只能是内容。没有富含价值的内容,微传播只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厘清微传播环境下各方的版权关系,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和机制出口,是极为迫切和必要的命题。

互联网下的微传播在我国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

雏形阶段是以腾讯QQ、MSN为代表的社交习惯变革期,这些软件颠覆了人与人间传统的沟通方式,使大家开始依赖网络抒发情感、阐述观点,甚至倾诉隐私,分享资讯,让彼此间的网络信息交互成为日常习惯。

第二个阶段是点对面交互期,其代名词就是“微博”。新浪微博于2009年推出后,便以其草根性、便捷性、原创性、互动性、首发性等特征俘获了网民,甚至很多记者都盯着微博寻找新闻线索,使微博成为重大事件、重要话题讨论的网络舆论集散中心。目前,我国已有超过100个网站推出了微博服务,媒体微博和政务微博均保持高速增长。

微传播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则是点面结合发展期,以腾讯微信为代表的一系列基于移动终端的应用软件,在改进好友间信息交流体验的基础上,满足了陌生人间对随机交流的期盼,更加速了自媒体大众化、社会化的进程。根据腾讯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二季度,微信月活跃用户已达4.38亿,刷微信正在逐步替代刷微博,成为中国百姓使用智能手机的主要活动。

非法转载已成常态

580万微信公号传播内容绝大部分来自摘编;鲜有公号主动找作者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宏观上看,微传播环境下的作品使用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拿出来与他人分享;二是直接转发他人作品;三是在摘录、汇编媒体报道后,加入自己的感悟进行共享。

微传播涉及的作品种类以文字、图片为主,音乐、微视频为辅。根据目前的情况,暂且搁置不署名、擅自修改等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行为不谈,除第一类作者自发自稿的情况较少涉及侵权外,后两类均呈现普遍性的版权乱象。

具体分析,以当前最具用户基础的微信为例。作品在微信的传播大致可划分为公号传播和个人传播两类。

微信公号传播,和办媒体一样,必须吸引更多的用户订阅才能实现商业价值,而不断发布有诱惑力的内容才能留住粉丝。腾讯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7月,微信公号总数已超过580万,且日均保持着1.5万个的增长速度。有业内人士曾做过粗略统计,在原创能力普遍不足的大背景下,这580万个公号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只做文摘,另外的三分之二或多或少也会涉及一些摘编、转载的内容,目前除了《财经国家周刊》微信公号外(该公号于8月发布题为《为转载付费!财国微信公号引领版权自净行动》的文章,被誉为微信领域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还没有哪个微信公号主动提出找作者获得许可支付报酬,盗版形势极为严峻。

就个人传播而言,除好友间的私聊和私人群组交流外,主要通过朋友圈对作品进行发布和分享。不少人认为既然是朋友圈,那么在圈内的传播势必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合理合法。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欠妥。朋友圈传播作品是否合法,需要区别对待。

一类情况是,确有不少用户的朋友圈好友相对固定,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朋友,那么在这个有限的小圈子内转发他人作品的行为,就不能说非法。

另一类情况则截然不同。当下,数十万商家和个人已将朋友圈定位为自己的自媒体,为了扩大社交范围盲目添加好友,少则几百个,多则几千个(腾讯为避免有人将朋友圈变成营销、推广平台,于2014年5月规定朋友圈上限人数不得超过5000人),且流动变化很快。这些所谓的好友,多数素未谋面,基本都是通过技术检索而随机添加的。因此,在这类朋友圈中传播作品的行为实质上已与公共传播无异,对这种行为主张免责,是站不住脚的。据统计,这类商家和自媒体在朋友圈中转发作品的频率和次数远大于一般用户。

以上是通过微信一个软件窥视整个微传播领域的版权乱象,笔者无任何倾向,只是提示社会:版权侵权问题已是伴随微传播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

大面积侵权症结何在

著作权人无力控制传播,维权难度大;技术提供者的努力收效甚微;传播者找不到授权渠道。

我国互联网版权治理的主要依据是《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互联网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法定情形中也没有与微传播相近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微信公号转载他人作品,微信主向不特定人群发布他人享有版权的内容,都须符合“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定程序。既然法律规定已很明确,为何现实中没有人遵守呢?让我们来分析著作权人、技术提供者、传播者等不同主体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看。理想状态下,广大作者本应感谢腾讯、新浪等软件开发者,他们研发的微博、微信为自己的作品提供了新的传播渠道,等同于给自己增加了收益的机会,但为何视这些软件为洪水猛兽呢?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微传播无力控制,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对十数款软件、数亿用户和数百万微信公号使用作品情况的有效关注与甄别;二是即便发现侵权,维权的难度也很大,收效很低,得不偿失。所以,著作权人虽然渴望在微传播领域获得收益,但现实决定了面对侵权只能听之任之,无能为力。

从技术提供者的角度看。“避风港”原则已决定他们不用为微传播的版权乱象买单,只需对侵权内容尽到删除义务即可,完全可以秉承技术中立的思想对用户个体间的侵权盗版问题不作过多干涉。但现实是腾讯、新浪等多数软件开发者仍保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都曾尝试推动建立整合的侵权投诉举报与授权平台,但受限于号召力、影响力等因素大多无疾而终。但这也能说明,技术提供者还是希望降低微传播领域的版权纷争,让自己的产品在一个平稳的外部环境中发展。

从传播者的角度看。不排除有一些微信公号和个人的确看到了微传播版权维权的盲区,有恃无恐地肆意非法使用他人作品。但我们也注意到,随着诸多公号、“大V”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注重其自媒体的社会形象,以《财经国家周刊》微信公号主动提出付费事件为代表,不少机构和实名认证的企业已开始呼吁畅通使用正版内容编发资讯的渠道,但现实是,即便你想获得授权、希望支付版税,也没有渠道和平台。

既然著作权人、技术提供者和作品传播者都有构建微传播正版生态的诉求和意愿,为何还会出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版权困局呢?究其根源,是传统授权规则、模式、渠道已完全不适应微传播应用市场的实际需要。

制度革新和平台建设是当务之急

套用延伸集体管理的方式可能会水土不服;建议设定一种新的“法定许可”制度来保证作者的获酬权。

微传播领域已经陷入著作权人无法维权、作品传播者不能合法使用作品的困境,如果不在制度上寻求突破,势必造成这一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长期混乱。

寻求解决对策,我们可能首先会联想起持续了近10年的卡拉OK收取版权费纷争。同样是针对著作权人面对海量使用者无法授权,亦难以维权,同时作品使用者面对海量著作权人难以取得授权的矛盾,社会选择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平衡各方利益。

在最新一次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国家版权局也进一步明确,希望通过延伸集体管理的模式彻底解决卡拉OK合法使用作品问题。但微传播有别于卡拉OK,套用延伸集体管理的方式可能会水土不服。实施延伸集体管理必须先保证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取得大多数权利人的授权并具有足够代表性,但我国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基本上都是专业作者,而微传播的权利人结构更为复杂,全民创作“零门槛”,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人,当下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显然无法代表非专业作者这一更大的群体,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它们也不可能发展过多的非专业作者成为会员。

在延伸集体管理即集中许可这条路走不通时,我们是否能结合著作权制度的本源精神和微传播的特点,再寻求解决方案呢?从当前著作权人对微信公号和微博传播作品的诉求看,他们关注的焦点也不再是许可权,而是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以及标明作者、作品名称和出处等精神权利或人身权。那么,在符合《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这种使用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运用“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原则,设定一种新的“法定许可”制度来保证作者的获酬权,不失为一种具备可操作性,且各方均能接受的制度出路。实践中,在对微传播概念用法律语言加以表述后,可以尝试做出类似“使用已经发表的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摄影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同步加大对不履行“法律许可”付酬义务的机构和个人的惩罚力度。

为保证法律制度的落地,还应推动建立面向微传播领域乃至更大范围的版权许可使用费收取与结算平台。从治理互联网版权市场的未来看,此平台的功能远不止收费结算这一项,如数字版权登记、作品备案、版权跟踪等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均能嵌入其中,由著作权人根据各自需要做出选择,推动其成为微传播领域的版权服务枢纽,使各方能够在平台下更好地厘清权责、义务,以促进富有价值的版权作品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下传播、使用。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当微传播已成为当代公众的行为习惯后,一味呼吁微信公号、网民恪守“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原则,不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随意分享和转载未经授权的作品,其现实作用已不大。本文是笔者基于近期思考的一孔之见,之所以写此文,是想呼吁社会从制度建设入手,思考微传播领域的版权问题,因为,不在制度和机制上寻求突破,微传播版权迷局无解的状况会长期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