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人瞩目美国最高法院将如何审理威利父子集团诉苏巴普·基尔特桑案之时,欧米茄诉好市多案又一再被媒体提及。这不仅是因为该案也涉及版权平行进口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极为少有的法官最后以4∶4形成对峙决定结案的案件。正是因为这一僵局的出现,最高法院的判决罕见的只有9个字。
欧米茄诉好市多侵权
该案原告欧米茄(Omega)公司系国际知名的钟表制造商,其对刻在手表底部的“欧米茄全球设计”字样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欧米茄手表都是在瑞士制造,然后再通过其所授权的批发商及零售商在指定地区销售。该案被告好市多(Costco)公司系美国知名的连锁仓储批发卖场,但其并不是欧米茄公司的指定经销商。从一家名为ENE Limited的纽约公司那里,好市多公司购买了转售自巴拉圭、以色列及土耳其这三个国家的欧米茄手表,并于2004年开始在其美国加州的卖场销售。
欧米茄公司向位于加州中区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主张好市多公司取得并在美国国内销售手表的行为并未获得授权,违反美国著作权法第106条第(3)项以及第602条第(a)项之规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径行判决(summary judgment)。而好市多公司则以著作权法第109条(a)项作为抗辩,主张其行为符合首次销售权利穷尽原则,即欧米茄公司于国外销售该手表之后,就失去对已销售手表的任何权利。
一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好市多公司主张的径行判决,并要求欧米茄公司依美国版权法第505条之规定,给付好市多公司37万多美元的律师费支出。欧米茄公司不服,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区法院。上诉法院认为,首次销售权利穷尽原则并不适用于销售外国制造但未经授权于美国再转售的物品。2008年9月3日,第九巡回区法院判决撤销地区法院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009年5月18日,好市多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调卷审查令。在决定是否受理此案前,美最高法院邀请各界发表法庭之友意见书(注:在美国的法院审判中,法院欢迎任何关注案件的人给法院写意见,这项制度称为法庭之友),并于当年10月5日主动要求美国司法部递交意见,以阐述美国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直到2010年4月19日才正式受理该案。经过秋季听审(注: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季基本上是秋季),2010年12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终于作出判决,但由于法官卡根(kagan)没有参加此案的审理,其余八位大法官投票决定以4∶4形成僵局,判决书只有一行九个字:“The judgment is affirmed by an equally divided Court”(直译是:判决因人数均等而确认)。
该判决意味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被推翻,关于该案的争议,最高法院也并没有明确表态。
版权平行进口成焦点
这个结局,让关注此案的人大跌眼镜,也使得版权权利用尽问题的回答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销售商转售从第三方进口至美国本土的商品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并是否可依该原则认可其无须获得授权?以销售商为代表的群体,如沃尔玛、eBay等, 站在好市多公司的立场上积极地表态支持适用权利用尽,而商品制造商则纷纷表态反对。
表面上,这似乎是美国版权法的法条解释问题,实际上,这是关于在现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平行进口版权产品合法性的问题。由于版权存在地域性限制,权利用尽意在一国之内用尽理所当然,但是否在一国之外也用尽却并不尽然,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并未明确统一规定此问题,而是交给各国国内法来回答,而各国国内法也多是语焉不详。当然,上述法律问题的回答不只解决个案处理,事实上,它将会直接影响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与价格的选择权,它也将可能决定美国境內的灰色市场的生存与发展。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的一致性,版权法上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如何确定也將决定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界定。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版权领域权利用尽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尚未出现与版权平行进口有关的案件,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深入,通过提高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未雨绸缪,以保护与促进版权人、经销商与版权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平衡,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终于,两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威利父子集团诉苏巴普·基尔特桑案,希望这一次,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版权平行进口的态度。